信得过的股票配资 诺德灵活: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785 号文核准募集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08 年 11 月 5 日起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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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2024年8月30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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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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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告》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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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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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作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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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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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51%
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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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货币市场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蓝筹
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核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大类精
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汇盈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瑞 39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兴远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惠享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安承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二)
主要人员情况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
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熊娟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府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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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曾任四川省化学工业厅科员,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四川
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赵玫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邵海燕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现任好望角出入境咨询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经理,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京银圣地国际游戏投资(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蔡立芹女士,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曾任北京杰森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九五太
维资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弘元旭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普信恒业
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
史君艳女士,独立董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康达(成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国豫律师事务
所律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光影工场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天津听雨拾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
京基因映画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工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理;北京光影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
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
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
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巍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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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
巍女士于 1993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教师、讲师、副教授。
韩松女士,监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审计部门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瀚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景丽女士,监事,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总监。曾任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技术员,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中
心财务科科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主管,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清华控
股有限公司)资金经理、资金高级经理职务。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奇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
监、清算登记部总监,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部、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中心,2007 年 12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清算登记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清算登记部副经理等职务。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
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冯奕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
)学士,清华大学
管理学硕士。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梁明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
营销总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
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尚栋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工程学士、管理科学硕士。曾任华融
证券独山子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经理,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瑞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合伙
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
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
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1)现任基金经理
朱红先生,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职于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9 年 11 月起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投
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朱红先生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担任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担任诺德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自 20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0 年 2 月 24 日担任诺德主题灵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学东先生,自 2009 年 2 月 23 日至 2010 年 3 月 2 日担任诺德主题灵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向朝勇先生,自 2010 年 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12 日担任诺德主题灵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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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先生,自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5 日担任诺德主题灵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4 月 1 日担任诺德主题灵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
监罗世锋先生及债券投资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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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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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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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基金管理实体,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以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稽
核部,合规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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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个方面:
(1)决策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
(2)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监督系统由监事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合规稽核
部组成。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在实施风险控制时主要以业务流程为主导,按环境建立、风险识别、风
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的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等六
个步骤进行。
(1)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估计和预测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损失,应采用定性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
种手段和制度,化解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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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风险控制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风险控制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对认为风险控制有缺陷的部门进行重点稽核。对任何不符合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人应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行
分析、监督和评估;对内部风险控制过程中各种措施的实施效果、工作人员的表
现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和报告,以提高风险控制的有
效性。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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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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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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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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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顾俊懿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
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85 号文)
批准,自 2008 年 10 月 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募集工作
结束。
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与认购资金利息总额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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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认购资金利息总额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折合为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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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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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单个
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基金交易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金额适用固定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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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天 1.50%
大于等于 7 天,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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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值。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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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值。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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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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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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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关注中国在经济崛起过程中带来
的结构性变化,及时把握宏观投资趋势,通过准确的主题配置和精选个股,追求
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深刻分析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和趋势性因素,及时把
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主题演变带来的投资机会,强调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
研究,精心挑选主题演变中的优势企业。充分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基础上,确保
一定的安全边际,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重视自上而下的主题发掘,通过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
性发展趋势的研究,把握中国经济崛起的产业变迁,从而了解中国产业演进的趋
势,寻找到中长期发展趋势良好的企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和谐社会、自主创
新、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将是与中国经济崛起相关度最大的四大主题,将这四大
主题贯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投资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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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
? 耐用消费
? 服务型消费
自主创新
? 科技创新
? 管理创新
? 盈利创新
? 资本创新
消费升级
大国崛起
产业升级 和谐社会
? 制造业
? 服务业
? 基础建设
? 能源供应
? 环境保护
? 公共卫生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占基金资产比例 30-8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充分借鉴诺德•安博特(Lord Abbett)全球行之有
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
股票分析系统、组合配置模型、风险管理模型等,并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
征,做出相应调整,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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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战略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确定投资主题和自下而上寻找优势个
股的有机结合。资产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战术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有关监管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的比例范围为 20-7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 MVP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 模型主要考虑 M(宏
观经济环境)、V(价值水平)、P(政策面)、S(市场情绪)四方面因素。通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
持。
(2)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方法
首先,细分要素指标。M 考察的指标主要有:GDP 增长率、FAI(固定资产
投资)增长率、价格总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等;V 关注的指标有:市值/
盈利比、PEG 比率、市值/净资产比、P/CFO(股价/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比率等;
P 关注阶段性政策和制度完善;S 关注基金持股比例和证券开户数。
其次,主要因素分析和评分。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并对每
一细分指标进行打分。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对于每一方面的具体情况,本基金
的研究重点也将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越有利于提高股票配置比例的情况,得分
越高。
最后,综合评分并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述得分的
情况,确定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比例主要是被动性配置,是在股票配置比
例调整和现金储备约束条件下的被动配置。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投研人员不断重复以上过程,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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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和改善打分方法,对情景模拟的具体参数进行优化。根据优化后的评分适时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1)总体思路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策略主要是围绕和谐社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消
费升级等四大主题,通过主题配置和个股选择完成股票投资组合。在主题配置过
程中,四大投资主题首先要细化到具体行业和板块,主题配置细分到行业配置。
同时,考虑到风险控制,行业配置要有相应的比例限制,相应反向对主题配置比
例进行修正。
(2)主题配置
主题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四大主题活跃度、
四大主题涵盖公司的估值水平、数量以及市值以及其它因素等多层次,对未来运
行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相关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四大主题及其涵盖公司的
影响,通过定性定量的评分,初步确定各大主题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i)主题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主题主要围绕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产生的各种效应。近 30 年中国
经济以高达 10%的平均速度增长,2006 年已位列世界第 4,并仍然有望在今后相
当长的时期内保持高速增长。在经济增长、财富积累和制度变迁之后,中国经济
有望在坚实的财富基础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增长,这种增长的高质量不仅体现为经
济增长与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和谐相容,还将体现为全体社会成员能享受到经济
增长所带来的更高品质的生活。
综合分析世界其他大国崛起过程中产业的变迁,结合中国政府的长远发展规
划,基金管理人认为未来中国经济中最有投资价值的领域将会出现在与构建和谐
社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四大主题有关的企业中。
? 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大国崛起的基石。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确立了 2020 年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 9 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和谐社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纲领。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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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要实现和谐社会,目前要做好两方面的事情: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
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结构调整,通过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以促进社会和谐。总体来看,就是要通过发展谋求和谐。
在建设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之下,未来中国政府的投资将会突出以下重点子主
题:基础建设、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本基金主要关注具备这四个
子主题的上市公司。
? 自主创新
通观九大世界大国的成长历程,可以发现,所有大国成功崛起,都离不开自主
创新。特别是进入 21 世纪,创新对于人类社会、国家发展重要性更为突出,经济
结构调整加快。生产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观在创新的推动下
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产业转移也在因创新而不断加快。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
建设。
在资本市场上,自主创新主题公司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创新公司业绩在未来
较长的时间内将会保持持续高速的成长,股价也将相应地持续大幅升高。本基金
主要关注具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盈利模式创新和资本创新四个子主题的上市
公司。
科技创新:中国 2006 年 2 月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 年)》,目标是成为“世界科技强国”。根据规划纲要,到 2020 年,全社会科
技研发经费年投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将提高到 2.5%将超过 9000
亿元,位居世界前列,相关性最强的领域包括:信息、能源、国防、生物医药等。
在这个计划纲要中,强调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具备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将会获得
超额的投资回报。
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创新能够提升企业价值,基金管理人关注在管理方
面有重大举措,特别是注重管理层激励的上市公司,根据激励后管理层利益和企
业利益的相关程度,给与这些上市公司不同的溢价水平。
盈利模式创新:企业必须具有清晰健康的盈利模式才具有可扩张性。这种扩
张力实际上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扩张,体现在垄断优势的扩张、品牌和渠道优势
的扩张或者自主创新优势的扩张。正常情况下,每个行业中企业的盈利模式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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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同,如果能够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这些上市公司会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扩张更为迅速和有效。
资本创新:主要关注资产重组题材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资本市场永恒的
话题,它给公司带来外延式发展的机会,给证券市场带来持续的热点和巨大的想
象空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整体上市。
? 产业升级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封闭的农业经济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外贸
依存度较高的初步工业化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也不断攀升,从早期的全
球纺织、服装、箱包、塑料制品的制造工厂,发展成为全球机械、电子产品、交
通运输设备的制造中心。
中国在全球分工产业梯度中的地位逐步上移,产业向着更高技术含量、更高国
产比例、更高附加值进化。中国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将逐渐在世界市场上占
据一席之地,出口增长也将从单纯数量和金额的增长转化为更有意义的高端市场
份额的扩张和产业利润的增加。
在产业升级中,本基金主要关注制造升级和服务升级两个子主题。在制造升级
中,港口机械、工程机械、工程承包、造船、乃至机床和航空等产业向中国转移
的势头仍在加强,在未来十余年间的发展中,有望看到这些产业占据世界领先的
地位。服务升级则是因为长期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而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 消费升级
消费能力的提升与消费结构的升级毋庸置疑地是今后数十年间中国经济最大
的看点。一方面,这是人口结构变迁、收入增长和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
果;另一方面,这也是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增长迅速,社会财富积累也迅速提高。对于大多数人口
而言,温饱的基本需求已经得到满足,民众的消费方向逐步转向追求更高质量和
更有意义的生活:更健康舒适的生活、更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更高层次的自我
实现。耐用消费品升级和服务型消费升级将是最有发展潜力的两个子主题,耐用
消费品包括品牌商品、时尚商品、奢侈品、高价值产品等,服务型消费包括医疗
保健、金融、法律、信息通讯、旅游观光等。
ii)主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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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配置原则
主题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四大主题活跃度、四
大主题涵盖公司的估值水平、数量以及市值以及其它因素等多层次,对未来运行
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相关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四大主题及其涵盖公司的影
响,最终落实到各主题资产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本基金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定期召集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召开相应的会议对
各主题因子进行回顾和讨论。然而,尊重各个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的意见,通过权
重表格的形式进行打分。最后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综合各人的打分结果,来决
定四大主题的配置比例。
主题配置比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正常情况下一个季度根据上面的方法调整
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比如加息、重大产业政策出台等,则根据情况作临时调整。
? 各因子的权重设置
根据基本的配置原则,本基金主题配置因素大致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是宏观因
素,第二是主题活跃度,第三是主题涵盖公司的市值,第四是相关公司估值水平。
每大类的满分各是 100 分,各大类在最后综合打分的权重分别为 20%、40%、20%、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可能影响因子的重要性是各不一样的。本基金还将会根据市场
的变化,对各因子的权重进行调整。
(3)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四大主题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
局的分析与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四大主题及不同细分行业的潜在影
响,得出各细分主题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确定各主题行业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评级系统,以四大主题所覆盖的各
细分行业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周期﹑行业特性﹑行业周期﹑行业结构﹑估值水平
等几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
变化的趋势进行分析,了解中国产业的演进趋势,把握中国市场中投资主题的变
迁趋势,了解宏观经济及行业经济变动对不同主题行业的潜在影响。在各细分行
业中,主题特征明显、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合适的行业,同时具有持续增长前景或
正处于景气回升开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同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各主题行业的配置一般不超过沪深 300 行业权重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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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如果行业配置调整,则相应反向对主题配置比例进行修正。
(4)个股精选
本基金重视对个股的研究,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基
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独立研究,精选受益于相关主题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实行三级股票管理模式:主题初选、主题优选、主题精选。个股精选
的具体步骤为:
? 主题初选
首先从 1400 多家 A 股上市公司中剔除关联方股票以及监管机构要求不能投资
的股票,然后,从中筛选出与四大主题相关的企业,构成主题初选股票库。相关
性的指标主要看两个方面:主营业务收入与主题的相关性、主营业务利润对主题
的敏感性。
? 主题优选
主题优选主要从定量的指标发现业绩表现良好、盈利模式稳定、未来具备成
长性的公司。在定量分析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主题排序的方法,即将公
司各指标按照其在主题内排序的位置,赋予不同分值,最后加总得到该公司的总
分,选取总分排名前 50%的股票进入主题优选库。
? 主题精选
主题精选主要从定性的方面对主题优选的股票进一步筛选,研究员将对主题
优选的每家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定性分析主题优选库中的公司,量化指标,选择
指标排名前 50%的企业形成主题精选库。
除股票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可转债、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对象包括现金存款、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括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回购协议、企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
债和浮息债)、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保持对债券资产的适度配置是长期投资策略中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该
类资产提供的稳定利息收益和其与股票资产收益之间的低相关性可以起到减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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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投资组合波动性的关键作用。本基金将利用债券资产和股票资产之间的低相关
性,在股票组合之外适当配置债券资产以降低本基金资产的波动风险。当股票市
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债券资产的投资,在
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目标是分散风险和获取稳定的利息收益,不主动
进行风险较大的以资产升值为目标的投资。因此,本基金将主要集中于现金存款、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括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和回购协议。其它债券资产
包括企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债和浮息债)和资产支持证券
等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较高,对于减低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效率较低,
因此本基金对该类债券资产将进行较低限度的配置。
影响债券资产收益率的最主要因素是利率的变化。而决定利率的主要因素是
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上上升通常会增加债券资产收益率而减少股票的投资价值。
此外,流动性因素对于各类资产收益也有重要影响。高流动性会导致对资产的重
估,推动股票市场上升。但同时货币及信贷量的大幅增加会债券资产收益率下降。
债券资产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在对利率的合理预期基础上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使其
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从而控制投资风险,达到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的
目的。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下"
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
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
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
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虑债券
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久期、
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和控
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投资
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
宏观经济分析
宏观经济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波动性、相对价值
不同类别债券资产的投资价值分析
行业景气、供给与需求、交易市场、品种利差
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建
类别权重、投资重心、久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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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
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投资权证还将遵循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比
例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有权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基金管理人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
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票仓位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
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偏股型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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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9)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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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
(10)、
(15)、
(18)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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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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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报告截至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6,823,491.47 78.40
其中:债券 1,317,144.80 15.1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21,912.75 78.6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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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78.72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23,491.47 78.6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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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例(%)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至 2024 年 -5.53% 1.09% 2.22% 0.53% -7.75% 0.56%
日至 2023 年 -16.26% 1.02% -5.40% 0.51% -10.86% 0.51%
日至 2022 年 -20.66% 1.35% -11.94% 0.77% -8.72% 0.58%
日至 2021 年 9.23% 1.25% -1.14% 0.70% 10.37% 0.55%
日至 2020 年 39.65% 1.42% 17.94% 0.86% 21.71% 0.56%
日至 2019 年 34.36% 1.13% 22.93% 0.75% 11.43% 0.38%
日至 2018 年 -24.68% 1.28% -13.74% 0.80% -10.94% 0.48%
日至 2017 年 14.99% 0.78% 12.98% 0.38% 2.01% 0.40%
日至 2016 年 -11.73% 1.60% -5.13% 0.84% -6.60% 0.76%
日至 2015 年 66.96% 2.64% 7.74% 1.49% 59.22% 1.15%
日至 2014 年 18.91% 1.11% 31.20% 0.73% -12.29% 0.38%
日至 2013 年 7.76% 1.13% -3.08% 0.84% 10.84% 0.29%
日至 2012 年 -1.80% 1.11% 6.36% 0.77% -8.16% 0.34%
日至 2011 年 -14.84% 1.03% -14.09% 0.78% -0.75% 0.25%
日至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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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2009 年 24.17% 1.58% 52.55% 1.23% -28.38% 0.35%
年 12 月 31 日
注: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图示时间段为 20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间自 20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09 年 5 月 4 日,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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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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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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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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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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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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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的;
价值时;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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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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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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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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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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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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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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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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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变动超过 30%;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变更;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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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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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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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开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避免。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将股票变成现金方面存在的潜在困难而造成
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不改变当前股价的前提下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完成
大量交易的可能性方面存在的风险。和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流动性系统风
险比例占比仍然较高,因此该特点决定了波动率也较高,随着目前市场政策的完
善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得到投资者青睐程度的提升,流动性系统性风险呈显著
下降的趋势,为投资者通过组合投资把流动性风险的分散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可行
性。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对
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链
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他
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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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定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
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价值型投资相对倚重于对于价值
低估型投资品种的发现和挖掘,在特定的市场时期,可能存在着市场估值偏高,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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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
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
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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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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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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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基金财产;
入;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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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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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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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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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购、赎回价格;
款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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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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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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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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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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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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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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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予以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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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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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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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7)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8)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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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8)、(12)、(15)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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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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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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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独立。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办理退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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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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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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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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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对账单服务方式。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service@nuodefund.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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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985121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投诉热线:021-68985155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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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招募说明书置备于
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水之蔻与王俊凯的合作,不仅是品牌与代言人之间的简单合作,更是精神内核的高度契合。十六年来,水之蔻专注功效个护领域,秉持“精进不休”的品牌精神,为消费者带来兼顾功效与体验的产品解决方案。而王俊凯,自出道以来信得过的股票配资,就以阳光、积极向上的形象深入人心,其稳扎稳打、专注前行的精神与水之蔻的品牌理念不谋而合,两者内在契合点促使水之蔻与王俊凯的「自在全凯 时刻有光」主题营销,在众多品牌代言人营销的夹击中脱颖而出。